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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车辆逆向停放在停车位内违法

洋柒郎霸羹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裁判要旨

原告许文有的车辆虽然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但属于将车辆逆向停放。原告的这一行为在停放和重新驶离时都会影响当时的交通秩序和防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01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9日15时30分许,原告许文有在建安街由东向西靠右行驶,当行驶到停车空位时,原告向左侧打方向直接停到停车位里去,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为原告的停车行为是违反规定停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410500-1901549835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原告许文有200元罚款。原告许文有不服410500-1901549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2年11月5日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安阳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安政复决(2012)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410500-1901549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02

诉辩双方理由

原告许文有诉称,2012年8月9日15时30分许,原告的豫EXU859号小汽车在安阳市建安街路边规划的停车位内,而被告却在2012年10月11日以原告在上述时间地点违章停车为由,给予原告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随后原告依法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而安阳市人民政府未经召开听证会就维持了被告的行政行为。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毫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也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辩称,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具有对道路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从现场照片上可以看出豫EXU859号轿车在建安街虽然将车停在停车线内,但实际上是逆向行驶后将车辆逆向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告的这种做法无论是停的过程还是重新再驶离时都会影响到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也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隐患。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即保障道路交通秩序有序、安全、通畅,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因此该行为实际上属于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决定给予原告许文有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具有对道路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定职权。

原告许文有的车辆虽然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但属于将车辆逆向停放。原告的这一行为在停放和重新驶离时都会影响当时的交通秩序和防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认为其没有违章停车,应撤销410500-1901549835号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足,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410500-1901549835号处罚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法规均未对车辆在停车位的停车方向作出明确规定,被告请求维持410500-1901549835号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不足,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两拐

逆向停车的,请问你驶入和驶出停车位是不是属于逆向行驶?

来源:裁判文书网  (2013)文行初字第3号


小编提议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12.12.8:

机动车停车位标线可布置为平行式、倾斜式、垂直式;可根据需要在停车位标线内布置附加箭头,箭头朝向应为车头方向。

12.12.9 设置在路侧的停车位,宜在停车位标线上游路面上设置 两组及以上注意前方路面状况标记。 

对于路侧平行式停车位,建议城市交通管理者在停车位内划上几个箭头,前方立上牌子,做好引导,交通秩序破坏后再罚款,下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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